公安部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关于逮捕外国籍案犯一律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的通知
1979年9月15日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局:
一九七九年八月九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厅以(79)高检一文字第33号函通知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称:“对外籍犯批准逮捕权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十二条的规定精神,外籍犯中需要逮捕的,一律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征求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审查决定。”今后各地公安机关逮捕外籍(含无国籍)案犯,请即遵照这一规定执行,由外籍案犯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报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批。同时将外籍案犯的情况抄报省、市、自治区公安局,并转报公安部备查。过去关于逮捕外国人要报公安部批准的规定,不再执行。
对外国人的刑事拘留,请严格遵照《逮捕拘留条例》规定的时限、手续等办理,并应报公安部批准。对现行犯,由于情况紧急,可先行拘留,事后立即报告省、市、自治区公安局和公安部;上级公安机关如发现拘留根据不足,应即通知有关县(市)公安局释放。
对外国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请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对外国留学生以及其他临时来华外国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仍需报公安部商外交部等有关部门决定。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给予驱逐出境处理,按照《刑法》第三十条规定,一律经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对外国人需限期离境,仍报公安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