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继续执行对特赦、刑满释放战犯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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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继续执行对特赦、刑满释放战犯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函
1972年12月6日

各省、市、自治区人保、公安部门,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做好释放战犯的管理教育工作,落实党的政策,巩固改造成果,公安部1961年12月18日,公一办亥333号电报《关于特赦释放战犯安置问题的几项通知》和1964年11月11日,〔64〕法办字第126号,〔64〕公发(审)7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加强释放战犯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两个文件,应继续贯彻执行。请根据文件精神,对已释战犯的改造情况和安置、待遇等问题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省委,抄报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