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应制作何种法律文书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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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应制作何种法律文书的复函
〔78〕法办研字第31号
1978年12月13日
(已失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司字〔1978〕第41号请示已收阅。关于人民法院平反纠正冤案、假案、错案应制作何种法律文书的问题,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对于平反纠正的冤案、假案、错案,应当用判决改判,即撤销原来有错误的判决而重新判决。
  二、改判应制作判决书。判决书属于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平反释放证明书只是证明人民法院对冤案、假案、错案通过改判作了平反纠正,它本身不是改判的法律文书。因此,不能以平反释放证明书代替改判的判决书。
  三、改判的判决书,在判决书的种别上仍属刑事判决书,无须写“平反判决书”。在刑事判决书方面,再去分具体的种别,是没有必要的。至于改判的判决书的观点是否鲜明、正确,主要应看判决书的内容是否实事求是,是否符合政策、法律,单从判决书的名称上是不足以体现出来的。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