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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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批复 〔78〕法办研字第17号 1978年8月4日 (已失效)
甘肃、黑龙江、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来文请示的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并征求了公安部的意见,认为仍可按我院1956年6月2日法研字第5674号《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复函》所提意见办理。 此复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