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对监外就医、监外执行、假释、缓刑犯人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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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对监外就医、监外执行、假释、缓刑犯人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
〔77〕法办研字第7号
公发〔1977〕44号
1977年11月14日
(已失效)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局:
  近几年来,有些地区对法院判处的和劳改单位放到社会上监外就医、监外执行、假释、缓刑的犯人,放松了管 理,以致有的犯人因为没有落实监督改造措施,重新犯罪,继续危害社会治安;有的犯人刑满了得不到及时处理, 影响落实党的政策。这主要是由于“四人帮”的干扰破坏所造成的,必须予以纠正。
  为了加强对敌斗争,正确执行党的政策,县、市公安机关必须根据法院和劳改单位的通知,认真地把监外就 医、监外执行、假释、缓刑的犯人管理起来。属于敌我矛盾的,要组织治保会依靠群众落实监改措施,定期进行检 查和评审。属于人民内部犯法的,也要由公安机关或其所在单位、基层组织负责监督。对病愈的和有严重违法行为 的要及时收监。重新犯罪的要及时捕判。刑期满了的要依法及时处理:原由劳改单位放出的,由劳改单位办理手 续;原由法院判处的缓刑犯,由当地公安机关宣布缓刑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原由法院判处的监外执行犯,由 当地公安机关征得原判法院同意后,办理手续。今后,法院除根据1956年3月10日中央十人小组的暂行规 定,对需要控制使用的高级知识分子或其他技术人员可以判处徒刑监外执行,不要再普遍运用判处监外执行的办 法。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对此项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将检查执行情况,于明年2月底以前报告党委并报我们。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