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被捕前在看守所隔离审查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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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被捕前在看守所隔离审查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78〕法办研字第25号
1978年10月21日
(已失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办〔1978〕18号请示已收阅。关于罪犯在逮捕前被送进看守所隔离审查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对此种隔离审查日期可予折抵刑期,折抵办法以隔离审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经刑满释放的,可不必再作变动。至于有的罪犯原系国家职工,在看守所隔离审查期间仍照发工资,是否折抵刑期的问题,我们认为,这些人被送进看守所后,人身自由已受到剥夺,故对其隔离审查日期仍应予以折抵刑期为宜。应当指出,把未经逮捕、拘留的人送进看守所隔离审查的做法,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今后不得使用。
  此复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