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逃跑在外的时间应如何计算刑期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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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逃跑在外的时间应如何计算刑期问题的批复
1962年2月11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1年10月20日法研字第115号函收悉。关于劳改犯逃跑在外的时间应如何计算刑期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劳改犯逃跑在外时间不能计算在劳改时间之内。法院在判决加刑时,应在执行通知书上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