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判前无须逮捕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时收监执行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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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判前无须逮捕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时收监执行问题的批复
〔63〕法研字第73号
1963年6月10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月7日〔63〕办研字第81号请示已收阅。根据我院〔63〕法研字第32号关于报请批捕未准移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等问题的批复,由法院直接受理的普通刑事案件中,对于审判前无须逮捕的被告人,在判处有期徒刑收监执行时,是否还需按照党内关于捕人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批捕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仍应严格执行党内关于捕人批准权限的规定。但在具体作法上可采取以下办法:
  (一)对于这类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把犯罪事实审理清楚报同级党委审批后,送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并由中级人民法院转报地委批准,然后才能宣判。
  (二)宣判后即可当庭逮捕送看守所羁押,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劳改机关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