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内务部、劳动部关于刑满释放、解除教养后能否回原单位就业及其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


首页>>司法解释>>1949年至1979年>>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内务部、劳动部关于刑满释放、解除教养后能否回原单位就业及其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
〔63〕法研字第151号
1963年11月4日
(已失效)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人事监察厅、劳动局:
  你省7月17日黑劳调李字第79号请示报告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原系国家职工被判处徒刑(包括监外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是否一律开除公职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精神,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凡是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可以不再办理纪律处分的手续。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可以按照这个原则处理。对于没有依法判处管制的劳动教养分子,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都应当开除,并经主管行政机关做出书面决定。
  二、刑满释放、解除教养后,对已被开除公职的人,是否可以批准录用为国家职工问题。
  我们的意见,对这些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目前一般不重新录用。但是,人民内部犯法分子,原来罪错情节较轻,改造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有关部门又很需要的,可以录用。录用为干部的,须经人事部门批准,录用为工人的,须经劳动部门批准。录用后对他们要加强教育。

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人事监察厅黑龙江省劳动局关于刑满释放、教养期满后能否回原单位就业及其批准权限问题的请示(黑劳调李字第79号)
劳动部、公安部、内务部、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有不少单位来信询问,关于刑满释放、教养期满后能否回原单位就业及其批准权限问题。目前各有关部门答复不一,有的认为,原系人民内部犯法和一般刑事犯罪,在犯罪前是我内部职工,犯罪后确没有开除公职的,在不超过编制定员人数的前提下,可回原单位工作。有的认为,原系人民内部犯法和一般刑事犯罪,在犯罪前是我内部职工,犯罪后凡是收监和送劳动教养的一律视为自然开除公职,如果原单位需要并经批准,应允许其回原单位就业。
  对上述不同的认识与处理意见,至今没有统一的答复与文件为依据。为此,请将以下问题予以解答:(一)被判徒刑收监执行或监外执行和被教养分子,是否一律开除公职或者法定为自然开除公职了?开除或不开除是否要有文书手续?(二)刑满释放、教养期满后,对已开除公职的人,地方是否可以批准录用为国家职工。应履行何种手续。
  以上请示,望速批示。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