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有期徒刑缓刑的案件是否需要逮捕被告人的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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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有期徒刑缓刑的案件是否需要逮捕被告人的问题的复函
1963年10月25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法行字第17号请示报告已收阅。对于确已构成犯罪,够判有期徒刑,但具备缓刑条件,并认为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为宜的案件,是否需要逮捕被告人的问题,我院〔63〕法研字第32号批复①第四项已作了答复,请你们进行研究,答复你省下级人民法院。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