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无期徒刑罪犯需服刑多久才能考虑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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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无期徒刑罪犯需服刑多久才能考虑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
〔63〕法研字第31号
1963年3月21日
(已失效)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
  有些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一再请示关于无期徒刑罪犯在通常情况下需服刑几年才能考虑减刑的问题。我们认为,为了更好地掌握对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避免各地发生不一致现象,确定一个在通常情况下的最低服刑期限,由内部掌握,是有必要的。在法律没有新规定之前,我们认为:公安部1953年的指示中规定的二年的期限仍然应该遵行。这样规定也和死缓罪犯减刑的最低服刑期相一致,有利于对罪犯的改造工作。今后,在通常情况下,对无期徒刑罪犯看他在改造中的表现考虑减刑,应以劳动改造满二年为最低服刑期限。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