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
〔65〕法研字4号
1965年3月11日
(已失效)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
现将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批语和省、专、县政法联合工作组的建议,发给你们。
目前有些地方在办理流氓强奸案件中,乱检查处女膜的情况很严重。有的以检查处女膜代替侦查调查;有的不择手段强行检查;甚至个别检查人员还借机奸污妇女,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对此,各地必须认真进行一次检查。今后,办理流氓强奸案件时,不准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的检查,也不准用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
附一:湖南省公安厅、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批语
省、专、县政法联合工作组“关于今后办理强奸幼女案件,一律不准进行处女膜检查的建议”,我们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为了防止胡乱检查处女膜的现象继续发生,今后办理强奸幼女案件,不准进行处女膜检查,不要这种“鉴定”作证据,主要靠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来定案。如果再有胡乱检查处女膜的,应以违法乱纪论处。
附二:省、专、县政法联合工作组关于今后办理强奸幼女案件一律不准进行处女膜检查的建议
1964年10月26日
据我们了解,在强奸幼女的案件中,检查处女膜,是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办案人员认为处女膜破了,就一定是强奸了;如果没有破,就感到案子不能认定。其实这是一种迷信。也就是说,我们有些办案人员,不加分析,盲目地相信这种所谓“科学”根据。只要把问题摆开来,这种迷信是完全可以打破的。我们这次在沅江县看了今年审结的原认定为强奸幼女案6件,有关幼女14人。这些人都进行过处女膜检查。我们把有关这些人的处女膜检查证明,对照最后结案情况,逐个进行了分析研究。我们感到这里边问题很多。总的说来是,处女膜的检查证明是信不过的;处女膜破裂或没有破裂是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幼女案的根据的。所以这样说主要有以下两条理由:
第一,乱检查、瞎检查的现象比较严重。什么人都可以决定进行这种检查。如治保主任、特派员、审判人员甚至学校的老师等等。什么人都可以进行这种检查。如大队妇女主任、公社卫生人员、区卫生所的医务人员、县卫生院的一般医务人员等等。检查的人有些根本不懂这门知识,甚至连处女膜都没有看见过。因此检查的结果,无奇不有。什么“稍微破裂”、“轻度破裂”、“残缺不全”、“已穿孔”、“破裂时间过久,裂口已痊愈,边缘逐渐复原,完整无缺”等等。有的一个被害人(或没有被害),检查几次,几个结论,说法不一,真假难辨。我们一些办案人员,盲目相信这种所谓“科学鉴定”,实际上并不科学。但是我们却根据这些就要问罪判刑,甚至要判死刑,实在是危险得很。
第二,从6件案子最后结案的情况看,只有两件可以认定为强奸。一件是田云东强奸幼女郑冬淑,据检查处女膜已达“完全性破裂”。一件是刘云发(60多岁)强奸许惠元,原被告供认情节一致,有人碰到,强奸属实,但检查处女膜“完整无缺,无破裂”。医生说:确有性生活后处女膜不破的。其余4件否定了强奸,共涉及12个女孩。但检查的结果:完全破裂的4人,破裂的2人,溃破或轻度破裂的4人,没有破裂的2人。鉴定结论:肯定没有强奸的一人,不足以证明强奸的一人,其余10人都是肯定强奸了或者说是有什么“异物通过”,或者说是可能强奸。上述检查,虽然不完全科学,但可以说明两个问题。一是被强奸的劝女,处女膜不一定都会破裂。未受害的幼女,处女膜有的也可能由其他原因而破裂。一是检查处女膜的人,为了迎合办案人员的心理,有很大的主观成份。这就是说根据处女膜破裂或没有破来认定或否定强奸幼女案件是靠不住的。这种所谓“科学鉴定”是不能作为证据的。
由于迷信处女膜鉴定,已引起了不良后果:第一,造成了错案。沅江县政法机关办的这6件案子中,有两件是认定错了的,其中有一件(郑绍成,教员,1960年认定强奸九人)还是原报死刑的案件。经发还重审,查明是错案,已平反。第二,迷信这种所谓“科学鉴定”就不认真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工作。案件中有了矛盾,不是依靠调查研究来解决,而是靠“鉴定”。按“鉴定”来审讯犯人,讯问被害人,以致有的案件,反反复复,互相扯皮,长期不能结案。第三,由于乱检查处女膜,有的已引起当事人的严重不满。违反政策,脱离群众。如不及早引起注意,将会造成严重后果。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提议,今后办理强奸幼女案件,一律不准进行处女膜检查,不要这种“鉴定”来作证据。主要地靠调查研究来定案。因为强奸成年妇女的案件,可以靠调查研究来定案,而不靠“鉴定”。强奸幼女的案件,也一定能够依靠调查研究来解决问题。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