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在管制期间的反革命分子犯一般刑事罪的论罪与刑罚执行问题的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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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在管制期间的反革命分子犯一般刑事罪的论罪与刑罚执行问题的函复
1957年2月16日
(已失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2月5日〔57〕沪高法研密字第113号函悉。被判处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在执行管制期间又犯一般刑事罪,按反革命罪论处还是按一般刑事罪论处,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应按一般刑事罪论处。至于后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管制,如何执行,同意你院所提第一种办法,即在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
  此复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