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反革命犯无上诉权期间判决的案件经再审后是否准许上诉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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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反革命犯无上诉权期间判决的案件经再审后是否准许上诉问题的复函 1957年3月22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1957年3月9日中寅321号电悉。在规定反革命犯无上诉权期间判决的案件,现在当事人提出申诉,经再审判决后,是否准许上诉的问题,可以参照本院印发的“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内的规定,进行再审的人民法院,如果是案件的原第一审法院,其判决准许上诉;如果是原第二审法院,不准上诉。不能上诉的判决,如发现确有错误,尚可依监督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