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有期徒刑最高年限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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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有期徒刑最高年限的批复 1953年6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你院1953年5月20日东法行字第2449号报告收悉。 关于有期徒刑最高年限,在中央未作明文明规定以前。一般的可不超过十五年,但有特殊情况得提高至二十年。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