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行犯人游动展览与人民民主司法的精神不符的指复
首页>>司法解释>>1949年至1979年>>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行犯人游动展览与人民民主司法的精神不符的指复 法督字第25号 1951年12月26日
辽东省人民法院: 你院法秘字第24号函送“辽阳县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携卷下乡,就地审理反革命案件的经验介绍”的报告,已悉。采用群众路线的就地公审方式,正确惩处罪犯,教育群众,是做得有成绩的,应予发扬。惟“游动展览”以及把犯人带着游行,这不仅是落后的行为,违反了人民法制的严肃性和进步性,而且有发生意外事故的可能,是不妥当的。希即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