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的羁押时间已经超过徒刑期限的不再发生宣告缓刑问题的复函


首页>>司法解释>>1949年至1979年>>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的羁押时间已经超过徒刑期限的不再发生宣告缓刑问题的复函
法研字第12340号
1957年7月1日
(已失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5月17日〔57〕研字第75号函悉。所问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的羁押时间已经超过判处的徒刑期限,应当如何折抵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对这类罪犯不宜用缓刑的意见。因为对于判处徒刑的罪犯,如果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的羁押时间已经超过判处的徒刑期限,则判处徒刑期限已经折抵完了,刑期等于执行完了,宣告缓刑已失去了意义。因此不再发生宣告缓刑的问题。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