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外籍案犯刑期计算问题的通知
首页>>司法解释>>1949年至1979年>>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外籍案犯刑期计算问题的通知 〔56〕法行字第5427号 1956年6月7日 (已失效)
最近接到某些地方人民法院询问外籍案犯刑期的计算问题,兹经共同商定:在国家未颁布刑事法典以前,对外籍案犯刑期起算问题,可以暂援旧例。即:从判决宣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前的羁押日数以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