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公安部关于通缉在逃犯问题的联合通知


首页>>司法解释>>1949年至1979年>>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公安部关于通缉在逃犯问题的联合通知
52公治通字第5号
1952年5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各大行政区分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各大行政区分署;各大行政区司法部、公安部:
  为了加强对一切潜逃之反革命罪犯及各种刑事罪犯的缉捕工作,以达迅速归案法办,特作联合通知,请各级法院、检察、司法、公安机关研究执行:
  一、凡潜逃之反革命罪犯及各种刑事罪犯(不论已监禁、劳改或未逮捕之现行犯)均由县以上公安机关通令查缉,但有关部门应将逃犯之姓名、年龄、籍贯、简历、罪状、照片、特征与社会关系等详告各该级公安机关,以便于通缉。
  二、各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署如通缉在逃犯各级公安部门应负责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