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批减刑、假释案件时是否审阅原卷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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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批减刑、假释案件时是否审阅原卷问题的批复
1956年10月22日
(已失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9月8日法办字第42号关于审批减刑、假释案件时是否审阅原卷问题的请示收悉。我们认为,批准对被告人的减刑、假释,主要是根据减刑、假释条件,因此,一般可不必审阅原卷,如果认为需要审阅原卷时,再调卷审阅。你院所提采取重点审阅原卷的原则,我们同意。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