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案件的刑期计算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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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案件的刑期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研字第41号
1959年8月5日
(已失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9)院刑字第507号请示收悉。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判处死缓的案件,其缓期两年的期间应从何日起算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即死缓两年期间应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之日起算。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