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执行“判处死刑、缓期两年、强迫劳动、以观后效”政策的通报


首页>>司法解释>>1949年至1979年>>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执行“判处死刑、缓期两年、强迫劳动、以观后效”政策的通报
法研字第六号
1951年10月9日

各大行政区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华北区五省二市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最近发现个别地区的人民法院与人民法庭,由于对“判处死刑、缓期两年、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认识不清,而产生了歪曲与随意修改这一政策的错误行为。如皖北人民法院呈送本院的7月份清案工作专题报告中,检查出凤阳县送核的50多件反革命案件中,有不少似是而非地运用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政策,有的误解收缩方针,对有十几条人命,民愤很大的反革命犯也不处死,而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有的由于材料不实不全,处死没把握,而轻率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甚至有把缓期两年改为半年或一年的。再如广西柳城县人民法庭于8月1日对一个不法地主因其“在法庭低头,愿意倾家荡产偿还人民血汗”,就判死刑缓刑两个月,以观后效。必须指出,这样极不严肃的执行中央政策,曲解与修改中央政策,是严重的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听任这种错误继续存在,对于镇压反革命的工作是极端有害的。皖北人民法院就其下级法院中发生的这种错误,已引起重视并作了检讨,而广西柳州分院对柳城人民法庭的上述错误,竟未发觉,反将其总结报告印发各地,因之柳州分院对自己的粗枝大叶领导作风,应加检讨。各地法院也应结合审判工作,检查对“判处死刑、缓期两年、强迫劳动、以观后效”政策的执行情形,防止类似错误的发生。
  特此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