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警告、批评教育是否刑罚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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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警告、批评教育是否刑罚问题的批复 1956年5月25日
广西省司法厅: 你厅1956年3月10日司办字第10号关于警告、批评教育是否刑罚的请示,经司法部转来本院处理。我们认为,批评教育不是刑罚。至于警告是不是刑罚,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在刑事立法中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