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留场人员缩短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及另犯新罪的起诉等问题的复函


首页>>司法解释>>1949年至1979年>>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留场人员缩短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及另犯新罪的起诉等问题的复函
法研字第12319号
1956年11月30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10月27日(56)浙法研字第4081号函悉。所问两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留场人员,表现良好可否缩短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问题,希按本院1956年11月16日研字第11772号给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该函已抄送你院)处理。
  二、关于刑满留场人员另犯新罪的案件,不论是需要处徒刑,或者是需要再剥夺政治权利,我们认为都应当由检察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