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留场新人”可否补行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复函
法研字第4470号
1956年5月3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5年12月5日刑字第1号报告收悉。对过去判处徒刑未宣告剥夺政治权利的“留场新人”现在是否补行宣告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原判所定罪刑应该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宣告剥夺的,一般可不再补行宣告剥夺……但在使用这种“留场新人”的时候,如拟给予的工作需有政治权利的人才能担任,则对这种“留场新人”是否原应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应剥夺的期限应有多长,这个问题,仍须加以考虑,以决定能否给予这种工作。
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过去判处徒刑未宣告剥夺政治权利的“留场新人”是否补行宣告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据南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转报进贤县人民法院请示:“关于留场新人(系反革命、特务、恶霸、地主等)过去只判处其徒刑,未宣布剥夺政治权利,现在是否应按法律手续再行剥夺的问题。按进贤县院所辖国营梅庄农场现有100多个人犯已成为劳改后的新人(其他地区据估计亦有)均类似上述情况。”但对于这些人的政治权利问题如何处理,我院亦不够明确,特报告你院,请予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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