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可否减刑问题的复函


首页>>司法解释>>1949年至1979年>>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可否减刑问题的复函
法研字第18306号
1957年8月27日
(已失效)

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军事法院:
  你院今年三月五日兵法请字第20号函由公安部和司法部转来本院处理。现就所提有关减刑的几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对于判处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若干年的罪犯,在徒刑减刑时,剥夺政治权利部分也可以减刑。对于判处死刑缓刑或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罪犯,在减刑为有期徒刑时,也可以将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若干年。对于判处死刑缓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罪犯,在减为无期徒刑时,不发生缩短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问题。因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也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对于判处死刑缓刑和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罪犯,在减为有期徒刑时,裁定对剥夺政治权利部分未加裁定的,可提请原批准减刑的人民法院考虑解决。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