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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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的复函
1957年1月28日

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司法处:
  去年12月21日来电悉。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我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因一般轻微刑事罪判徒刑缓刑,如未剥夺政治权利,也未交付管制的,法律上对其职务、工资、待遇、福利并不加以限制,应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一样;但对于同时受有行政处分的,如涉及到其职务和待遇的变动时,应依行政处分的决定办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