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少亭重婚问题的批复


首页>>司法解释>>1949年至1979年>>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少亭重婚问题的批复
1957年12月24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7〕院办字第139号报告收悉。关于黄少亭重婚问题,可参照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3年12月22日法制办字第811号“关于在婚姻法公布后的重婚、纳妾如何处理的问题”的解答精神处理。该解答称:“……在婚姻法公布施行后的重婚、纳妾行为……,应认定都是一种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但这是旧社会封建婚姻制度所造成的恶果,如发生在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之前,由于群众尚未受到系统的教育,各级人民法院在对待这类问题上,一般应以不告不理为原则,如果当事人不申请离婚而为其他人检举揭发,一般仍应以批评教育方式解决。至于有虐待、遗弃等行为者,则应给以适当的处理”。黄少亭于1950年与盛玉琴重婚,此事发生于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之前,盛玉琴又未控告他重婚,对重婚不必给以处分。至于离婚部分,如盛玉琴确系自愿撤销离婚请求,也可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