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期间可否折抵徒刑刑期问题的复函
法研字第58号
1958年4月7日
(已失效) 安徽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普刑上字第70号、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法研字第8号函悉。关于管制的刑期可否折抵徒刑刑期的问题。我们的意见,徒刑的刑罚较管制的刑罚为重,徒刑和管制的执行方法也不同,徒刑是在劳动改造机关监管执行,而管制并不这样执行。因此,管制的刑期不宜折抵徒刑的刑期。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