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只改判刑期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再开庭审理的复函
首页>>司法解释>>1949年至1979年>>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只改判刑期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再开庭审理的复函 1958年6月14日
黑龙江省司法厅: 你厅今年5月12日司行字第40号“关于再审案件程序问题”的请示经司法部转来我院。对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发现只须改判刑期(在认定事实上并无问题),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时,我们同意你厅意见,即如无传唤当事人开庭审理的必要,可以不再开庭审理,由合议庭作出判决送达当事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