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期间从何时起算问题的函
首页>>司法解释>>1949年至1979年>>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期间从何时起算问题的函 1958年3月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12月31日〔57〕法研字第034号关于死缓期间从何时起算问题给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收悉。批复内提出死缓期间应从“判决宣告之日开始计算”。但按死缓判决宣告后。依法尚须经过我院核准。因此死缓期间应从死缓判决核准后交付执行之日起算。此点希你院考虑研究后对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