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中南司法部关于判刑十年以上的罪犯可否准予保外治病问题的批复


首页>>司法解释>>1949年至1979年>>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中南司法部关于判刑十年以上的罪犯可否准予保外治病问题的批复
法办字第129号
1953年1月20日

  一九五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研字第四一八号报告及附件均悉。关于判处十年以上徒刑罪犯,患病危急,可否准予保外医治的问题,经我们提出初步意见呈由中南政法委员会同意,除了重要特务、匪首、惯匪和反动会道门头子及其他重大案犯,一律不得假释或保外就医外,其他如有严重慢性病或急性病,久治不愈或死亡在即的危险,经过医师严格审查确实,原判机关批准后,得由其亲属暂行保外就医,病愈后仍令归案执行。为了防止罪犯逃跑或其他意外事件发生,可交当地公安机关严格管制和监督,并责成保人随时报告病状。(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