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填写和印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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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填写和印制说明

  一、填写要求
  1.文书标题中的检察院名称应当与检察院院印的文字一致,但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2.文书文号。检察建议文书文号分为以下几种:
  (1)对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监督:×检刑/民/行监〔20××〕×号;
  (2)对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民/行违监〔20××〕×号;
  (3)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检民/行执监〔20××〕×号;
  (4)对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或者执行中违法行为的监督:×检行(违/执)监〔20××〕×号;
  (5)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监督:×检××行建〔20××〕×号。
  (6)对刑事诉讼活动或者执行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或者其他重大隐患,以及有关单位社会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监督:×检建〔20××〕×号。
  (7)对检察建议书的变更和撤回:
  变更本院制发的检察建议书:×检建变更〔20××〕×号;
  撤回本院制发的检察建议书:×检建撤〔20××〕×号;
  指令下级院变更其制发的检察建议书:×检建指令变更〔20××〕×号;
  指令下级院撤回其制发的检察建议书:×检建指令撤〔20××〕×号。
  3.当事人、被建议单位简称。在案件或者问题来源部分用当事人或者被建议单位全称,第二次出现时,在其全称之后用“(以下简称××)”的形式设定简称。如“深圳市科中大交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中大公司)”,不使用“申请人”“其他当事人”“一审原告”“上诉人”等代称。出现次数不超过两次的当事人或者被建议单位不必使用简称。
  4.人民法院名称一般不使用简称,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用“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再审法院”等代称。
  5.文书中指代本院的,一律使用“本院”,不使用“我院”表述。
  6.法律援引。引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应当写明全称,不使用简称。引用法律条文的,要写明条、款、项、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引用法条的顺序是先上位法后下位法,先法律、法规后司法解释。
  7.数字。文书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5位和5位数以上的阿拉伯数字应连续写,不加空格或分节号,如“34152元”;尾数零多的,可以万、亿为单位,如“456000000”可以写作“4.56亿”。涉及新的计量单位应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8.成文日期。填写批准人的批准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如“2014年12月6日”。
  9.印章的使用。对外使用的文书,应当在成文日期上加盖有关单位印章。
  二、文书印制标准
  标题居中,其中“××人民检察院”字体为宋体小二号,文书名称字体为宋体二号加粗,文书文号为楷体_GB2312四号,居右。正文内容字体为仿宋_GB2312三号。文书打印时统一用国际标准A4(297mm*210mm)纸张打印。所有文书上空37mm,下空35mm,左空(订口)28mm,右空(翻空)26mm。正式打印时,文书样本中标明的“样式”、“院印”、相关注释、制作说明等不要打印。
  三、封皮印制标准
  1.成品尺寸:210mm*297mm。
  2.底色蓝色色值:Y0 M89 C100 K0。
  3.检徽:尺寸54.5mm*56.2mm ,标准检徽图样,彩色,距天头41mm,左右居中。
  4.字体:正面第一行“检察建议书”字体为方正小标宋_GBK,大小:68pt,距天头140mm,左右居中;正面第二行(院名)字体为汉仪中宋简,大小:25pt,距地脚31mm,左右居中;背面“××人民检察院印制”字体为汉仪中宋简,大小:25pt,距地脚31mm,左右居中。
  5.用纸:250g白卡。
  6.各院在印制时,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电子版为模本,仅院名可改为与印章一致,其他格式不得更改。
  7.检察建议书封皮电子版另行下发。
  四、本文书格式样本列出的仅是常用的、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样式。实践中如遇未列出的情形,应当参照常用的样式,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变通,并将变通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