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填写和印制说明
一、制作和填写要求
(一)基本要求
各地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则进行选取、制作、填写和使用法律文书。
1.选取文书。在制作文书之前,应当了解每一种文书的使用条件和范围,并结合具体案情和实际需要准确选取相应的法律文书。
2.制作和填写文书。填写纸质文书时,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项目,要逐项准确填写;确有些栏目不需要填写的,用斜线“\”划去。填写电子文书时,应当从系统选项栏中准确选取相应的项目。制作叙述型文书时,应当做到描述案件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结论明确易懂、语言准确精练。
3.使用文书。文书制作完毕,应当按照要求予以送达、签收,办案单位留存的文书,应当根据规定入卷。
(二)常见项目填写要求
1.案件名称。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采取不同的命名方法。对于有明确的当事人和涉嫌犯罪情节清楚的案件,可采取“人名+涉嫌罪名”命名,如“王××故意杀人案”;对于当事人不明而被害人和被害情况清楚的案件,可采取“被害人+被侵害情况”命名,如“张××被抢劫案”;对于当事人和被害人不明或者当事人、被害人人数众多不便概括以及需要保密等情形,可采取以案件发生时间或立案时间或者地名来命名,如“4·15案”、“×××(地名)抢劫案”。
2.案件编号。各地在制作文书过程中应当本着便于对案件进行管理和统计的原则进行填写。
3.当事人姓名。填写当事人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如果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填写在户籍登记中使用的姓名。如果当事人是外国人,除应当填写其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外,还应当同时写明汉语译名。对于一些叙述型法律文书,应当在写明当事人姓名的同时,写明当事人使用过的其他名称,包括别名、曾用名、绰号等。如有必要,还可写明笔名、网名等名称。确实无法查明其真实姓名的,也可以暂填写其自报的姓名。查清其真实姓名后,按照查清后的姓名填写,对之前填写的内容可不再更改,但应当在案件卷宗中予以书面说明(当事人出生日期、住址不明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4.当事人出生日期。当事人的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除有特别说明的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应当以其合法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以户籍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为准。
5.当事人住址。填写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以户籍登记中的住址为准。如果该当事人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其他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则以该地为经常居住地,并应当在填写经常居住地的同时注明户籍登记的住址。
6.当事人的单位及职业。填写当事人的工作单位名称以及从事的职业种类。单位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必要时在前面加上地域名称。认定当事人的工作单位,不能单纯凭人事档案是否在该单位,而应当视其是否实际在该单位工作。只要其实际在该单位工作的,即可认定为工作单位。职业应当填写从事工作的种类。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经商、务工、农民、在校学生或者无业等。
7.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8.文化程度。填写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化程度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9.批准人。填写批准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有关负责人的姓名。
10.批准时间。填写批准制作该法律文书的有关负责人的签字时间。
11.办案人。填写办理案件检察官的姓名,或者有关事项承办人的姓名。
12.办案单位。填写办案单位或者部门的名称。
13.填发时间。填写实际制作法律文书的时间。
14.填发人。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人的姓名。
15.签名。需要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文书应当由其本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文书中予以说明。
16.各类清单。“编号”栏一律采取阿拉伯数字,按材料、物品的排列顺序从“1”开始逐次填写。“名称”栏填写材料、物品的名称;“数量”栏填写材料、物品的数量,使用汉字大写数字填写;“特征”栏填写物品的品牌、型号、颜色、新旧等特点。表格多余部分应当用斜对角线划掉。
17.文书字号。文书式样中的文书字号印刷为“×××〔〕号”,实际填写时,“×××”一般为某检察院简称+办案部门简称+文书简称,〔〕中填文书年度;〔〕后填文书序号。
18.法律条文的援引。引用法律,应当写明法律的全称;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写明具体的条文号,条文中有款、项的,要具体到款、项。
19.计量单位。填写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0.联系方式。填写联系人的移动电话号码、固定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内容。
21.数字。在引用的法律条款、部分结构层次顺序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时应当使用汉字,其他情况下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文书字号中年度、顺序号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22.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填写批准人的批准日期。审核人、批准人在其签名下方填写审核、批准时的日期。成文日期应当使用小写数字,如“2020年1月1日”。
23.印章的使用。对外使用的文书,可以在成文日期上方写明单位名称,在单位名称或成文日期上加盖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印章。公章尺寸(院印、部门印等)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24.选择性项目的填写。纸质文书标题中的选择性项目不需要选择,电子文书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制作相应的文书。文书内容部分出现选择性项目的,电子文书根据案情从相应选项中选择适当的项目。纸质文书根据具体情况删去不需要的内容:文书中空余部分、较短的文字内容,可用斜线“\”删去,有较长文字内容的可用横线“—”删去。对于带有“□”的选择性项目,在选定的□中打“√”。选择“其他”的,还应当在随后的横线处填写具体情形。
二、印制标准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201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法律文书用纸、版面及印制要求
1.用纸技术指标
文书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80g/㎡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80%~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2.幅面及版心尺寸
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订口(左白边)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特殊文书用纸幅面尺寸,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版面规格
如无特殊说明,文书版面制作采用WPS操作系统,推荐采用方正字库的字体和字号。文书正文一般采用仿宋_GB2312三号字体,数字一般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叙述型文书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4.文字颜色
如无特殊说明,文书中文字的颜色均为黑色。
5.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6.印刷要求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M80%。印品着墨实、均匀;字面不花、不白、无断划。
7.装订要求
文书应左侧装订,不掉页,两页页码之间误差不超过4mm,裁切后的成品尺寸允许误差±2mm,四角成90°。无毛茬或缺损。
骑马订或平订的文书,订位为两钉外订眼距版面上下边缘各70mm处,允许误差±4mm;无坏钉、漏钉、重钉,钉脚平伏牢固;骑马订钉锯均订在折缝线上,平订钉锯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mm~5mm。
包本装订文书的封皮(封面、书脊、封底)与书芯应吻合、包紧、包平、不脱落。
(二)文书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
版心内文书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特定格式/页码三部分。法律文书格式分为“填充型法律文书”和“叙述型法律文书”。其中,填充型法律文书首页文书字号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文书首页文书字号(不含)以下、边框(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文书末页边框以下部分称为特定格式。叙述型法律文书首页文书字号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文书首页文书字号(不含)以下、成文日期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页码位于版心外。
【填充型法律文书编排规则(详见样例1)】
1.版头
(1)份号:涉密文书应当标注份号。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如“000001”。
(2)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文书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保密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如“秘密★1年”、“机密★10年”、“绝密★30年”等。
(3)发文机关标志:使用发文机关全称。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编排于上边框下空一行,一般使用宋体小二号字,如“××××人民检察院”。
(4)文书名称:使用文书全称。文书名称居中排布,编排于发文机关标志正下方,一般使用宋体二号字加粗,如“批准逮捕决定书”。
(5)标注副本或者存根:对文书存根、副本进行标注(正本不需要标注),居中排布,中间空1字,编排于文书名称正下方,用括号“()”括入,一般使用楷体_GB2312小三号,如“(存
根)”、“(副 本)”。
(6)分隔线:与版心等宽,编排于文书名称或者副本、存根下空一行位臵。
(7)文书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顺序号组成。编排在分隔线之下4mm处,居右空1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汉字为楷体_GB2312四号,数字为Times New
Roman小三,如“××检××批捕〔20××〕×号”。
2.主体
(1)主送机关:编排于文书字号下空一行位臵,居左顶格,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2)正文:文书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仿宋_GB2312三号,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从左至右横排,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中断回行。
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3)结尾语:文书如有结尾语,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如“此致”,下一行顶格编排主送机关,如“××××人民法院”。
(4)附件说明:文书如有附件,在正文或结尾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5)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01),如:“2020年1月1日”。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部分文书可以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臵,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6)印章特殊情况说明:文书一般为单倍行间距,标准字间距,当文书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或签名章、成文日期时,可以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
(7)正式印制时,填充型文书样本中标明的“样式”、“印”、“院印”以及注明应含内容的文书和文字制作说明不要印出。
(8)附件:文书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文书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文书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序号。
3.特定格式
(1)多联文书设臵外边框,宽度为3.0磅。
(2)多联文书中的外边框下方为联次及用途,表明本联文书的去向,字体为楷体五号,如“第二联 附卷”。
【叙述型法律文书编排规则(详见样例2)】
叙述型法律文书中的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附件、成文日期和印章等与填充型法律文书编排规则标准相同。
1.版头
(1)发文机关标志:使用发文机关全称。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空一行,一般使用宋体小二号字,如“最高人民检察院”。
(2)文书名称:使用文书全称。文书名称居中排布,编排于发文机关标志正下方,一般使用宋体二号字,如“核准追诉决定书”。
(3)文书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顺序号组成。编排在分隔线之下4mm处,居右空1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汉字为楷体_GB2312四号,数字为Times New
Roman小三,如“高检××核追〔20××〕×号”。
2.主体
(1)主送机关:编排于文书字号下空一行位臵,居左顶格,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2)正文:文书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仿宋_GB2312三号,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从左至右横排,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中断回行。
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3)结尾语:文书如有结尾语,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如“此致”,下一行顶格编排主送机关。
3.页码
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文书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如“- 1
-”;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文书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文书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三)二维条码
1.条码位臵:对于没有版记的文书,条码印制在文书最后一页的版心右下角位臵(以版心右下角为参照点);如文书带有版记,条码则印制在版记下方右侧,距版记下边缘3mm,距版心右边缘5mm。
如果文书不需要批量印刷,可以将条码打印在文书的右下角或将打印出条码标签贴在文书的右下角;电子文书的二维条码随版式一并生成,具体位臵同上。
2.条码大小:建议尺寸宽50mm,高大于10mm、小于25mm,可容纳175个汉字的内容;如果内容超过175个字,条码可以适当加宽,但高度不能超过25mm,加宽后,条码的容量最多不能超过250个字。
3.条码内容必须与相应文书内容一致。
4.条码与其对应的文书具有同等的密级、紧急程度,对于条码的生成、保存、运转、销毁要视同其所对应的文书。
5.印制条码应确需必要,不得随意生成,在印制过程中生成的多余条码要按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6.绝密级文书上的条码,标题字段应为空。
(四)文书表格、标点符号、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
1.文书表格用法
文书如需附表,对横排A4纸型表格,页码位臵与文书其他页码保持一致,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文书如需附A3纸型表格,且当最后一页为A3纸型表格时,封三、封四(不放页码)应为空白,将A3纸型表格装订在封三前,不得装订在文书最后一页(封四)上。
2.文书标点符号用法
文书中标点符号用法应符合GB/T 15834相关规定。
3.文书计量单位用法
文书中计量单位用法应符合GB3100、GB3101和GB3102(所有部分)相关规定。
4.文书数字用法
文书中数字用法应符合GB/T 15835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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