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一案三查”工作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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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一案三查”工作机制的意见
宁检发七部字〔2019〕13号
2019年9月16日

各区院、市院相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提出的“全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要进一步强化法定职责、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履职能力”的要求,充分发挥基层院在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市院第七检察部统一管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协助和指导基层排除干扰和阻力、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作用,实现高检院、省院提出的优化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结构的工作目标,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检察机关建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一案三查”工作机制,具体要求如下:
  一、充分利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刑事案件案源优势,打通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渠道。各院案管部门对于受理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刑事案件(见附件一),均应实行双移送,及时将案件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本院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
  二、各院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对于案管部门移送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刑事案件,应当在五日内对照高检院《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以及省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按照“一案三查”的要求对移送线索进行初步审查评估,并填写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一案三查”表(见附件二),于每月底与公益诉讼案件报表一同报送市院第七检察部。
  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一案三查”的基本要求:“一查”是否符合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的条件。凡符合高检院、省院规定的提起刑附民条件的,均应作为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予以受理。“二查”是否发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如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等情形的,应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予以受理。“三查”是否发现提起单独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并移送市院。根据省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应由市院提起单独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市院立案审查(年终考核时仍计算为移送线索区院的办案数量)。如经初步审查评估,未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应当说明原因和理由。
  四、按照省委《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要求,溧水区院,江宁区院已先行先试,建立专业化办案组织,对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探索建立“三诉合一”办案模式,统一办理涉及公益诉讼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全市检察机关要把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作用,积极探索,主动作为,依法准确履行好公益诉讼职能。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4日

附件一: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刑事案件
1、涉及下列罪名、且造成严重损害生态环境后果的刑事案件:
(1)投放危险物质罪;
(2)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3)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4)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
(5)抢劫危险物质罪;
(6)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7)危险物品肇事罪。
2、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
(1)污染环境罪;
(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7)非法狩猎罪;
(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9)非法采矿罪;
(10)破坏性采矿罪;
(11)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1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13)盗伐林木罪;
(14)滥伐林木罪;
(15)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3、涉环境资源保护的贪污贿赂、渎职的刑事案件:
(1)涉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贪污罪;
(2)涉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受贿罪;
(3)涉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
(4)环境监管失职罪;
(5)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7)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4、走私罪中的走私固体废物罪。
  
附件二: 人民检察院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一案三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