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与刑事案件衔接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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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与刑事案件衔接指引》的通知
宁检发七部字〔2020〕10号
2020年11月17日

各区院,市院相关部门、江北新区院、江宁开发区院,南京铁检院:
  现将《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与刑事案件衔接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与刑事案件衔接指引

  为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促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高食品药品、环境资源类(以下简称“食药环资”)案件的专业化办理水平,加大对“食药环资”领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现就全市检察机关办理刑事附带民事(以下简称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与刑事案件衔接机制制定如下工作指引:
  第一条 构建检察机关横向配合、上下一体办案机制。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在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发现与移送、审查调查、移送起诉、出庭应诉、保障支持等方面应加强沟通协作配合,共同促进公益诉讼工作扎实、稳妥、规范开展。市院公益诉讼部门设立对下联络指导组,分片包干指导各基层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构建一体化网络,整体提升履职能力水平。
  第二条 各基层院应结合区域特点,打造专业化办案组织,探索专业化办案模式。根据本市工作实际,推荐以下两种办案模式:
  (一)设立“四检合一”办案部门,专门负责“食药环资”类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公益诉讼工作,同时履行相应的法律监督职能。
  (二)组建“食药环资”专业化办案团队,由刑事检察部门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对辖区内“食药环资”类案件,共同制定办案计划,共同推进案件办理,保障刑事、民事、行政“三责同追”的协同性。
  第三条 建立“一案三查”工作机制。根据上级院关于“应诉尽诉”的工作要求,各基层院应将受理的“食药环资”类刑事案件均作为公益诉讼线索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予以受理,主动排查是否符合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的条件、是否有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否有单独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决定立案。对于案件标的额可能超过200万元的,应及时将公益诉讼线索移送市院审查立案。
   第四条 在案件侦查阶段,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同步提前介入,针对刑事追责和民事侵权责任承担要求,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搜集固定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公益诉讼承办检察官要增强调查核实意识,必要时主动开展调取证据、现场勘验以及委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工作,提高案件办理质效。
  第五条 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后,可以在侦查阶段发出诉前公告。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公告期未届满的,刑事案件和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可同步移送法院,减少对刑事案件“案-件比”的影响。
  第六条 确因提起公益诉讼,需要补充调查证据材料或者委托鉴定评估,导致刑事案件无法在一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限内办结的,刑事案件可以申请办理延长或者退回补充侦查手续一次。
  第七条 在刑事案件开展认罪认罚工作的同时,要落实好公益诉讼诉前督改告知工作,避免因公益诉讼诉前督改告知工作滞后给刑事认罪认罚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第八条 本指引中“食药环资”案件指公益诉讼法定领域所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四、五、六节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危害公共卫生罪、妨害文物管理罪等共计36个罪名的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5个罪名的刑事案件。
  各职能部门在公益诉讼法定领域案件办理过程中如因相互沟通不畅、配合不够,致未落实上级院“应诉尽诉”工作要求的,纳入检察官业绩考核项目予以扣分。
  第九条 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明确的“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生物安全、妇女儿童及残疾人权益保护、网络侵害、扶贫、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证券保护、涉军”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
  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公益诉讼领域案件线索并及时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审查决定立案的,纳入检察官业绩考核项目予以加分。
  第十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