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宁中法〔2011〕247号
2011年9月16日
《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二条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该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南京市公安局于近期召开了座谈会进行研究,并达成一致意见。现将会议讨论和决定的相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机动车的认定
机动车是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国家标准的机动车,以及汽缸工作容积大于等于30ml的汽油机驱动的车辆。
二、关于办案主体
发生在南京市的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和追逐竞驶刑事案件由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属查获的大队管辖,统一使用南京市公安局法律文书开展刑事侦查活动,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交通肇事犯罪的管辖,统一向所在辖区的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
危险驾驶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被查获的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和追逐竞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延长至7日。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公安机关必须在刑事拘留后3日内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检察院在2日内公诉到法院,法院在2日内作出判决,但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除外。
有特殊情形的案件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快办理,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所有程序。
对不能在刑事拘留7日内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或判决的,承办单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规定,逃避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强制措施。
四、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办理
(一)关于酒精含量检验
对现场查获有醉酒嫌疑的犯罪嫌疑人,一律带至医院按规范要求抽取其血样,并于24小时内送有关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二)关于刑事立案
凡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80mg/100ml)的,即应立刑事案件侦查。
(三)关于诉讼证据标准
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案件,在法律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具备以下证据即可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2、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和血液酒精含检验报告;
3、鉴定结论通知书;
4、对犯罪嫌疑人血液提取登记表;
5、现场办案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情况说明;
6、现场查获时摄录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所驾驶车辆的视听资料;
7、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复印及通过公安内部网络查询到的当事人的人口信息资料);
8、涉案车辆的扣押手续(车辆由侦查部门保管);
9、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
(四)关于从重处罚的情节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犯罪嫌疑人驾驶营运车辆的;
2、犯罪嫌疑人驾驶运输危险物品车辆的;
3、犯罪嫌疑人在查获现场拒绝或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4、犯罪嫌疑人驾驶机动车发生未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交通事故的;
5、犯罪嫌疑人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有超速、违反信号灯、无证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6、有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情节的。
五、关于追逐竞驶刑事案件的办理
(一)关于刑事立案
追逐竞驶是指两辆以上机动车,在道路上追赶、竞速、竞技或围追堵截其他车辆。(不要求追逐竞驶对象之间有事先的意思联络)。
追逐竞驶,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恶劣,应予刑事立案:
1、发生不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交通事故;
2、追逐竞驶车速超过行驶路段规定车速的100%;
3、吸食毒品或酒后追逐竞驶在闹市区或车流量较大的路段追逐竞驶的;
5、在高速公路上追逐竞驶的;
6、事先有意思联络或追逐竞驶有利益输赢的;
7、具有多次严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曾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8、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情节的。
(二)关于诉讼证据标准
涉嫌追逐竞驶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案件,在法律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具有以下证据即可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2、测速记录单;
3、现场办案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情况说明;
4、现场查获时摄录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所驾驶车辆的视听资料;
5、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复印及通过公安内部网络查询到的当事人的人口信息资料);
6、涉案车辆的扣押手续(车辆由侦查部门保管);
7、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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