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关于贩卖微量毒品犯罪案件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6年4月7日
各区、县院侦监科:
2006年4月6日,市检察院侦监处、市中院刑一庭、市公安局禁毒处根据当前微量毒品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司法局2000年宁中法(2000)85号《关于审理涉毒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即贩卖毒品海洛因不论数量多少,一般均应定罪处罚,但对于初犯、偶犯、从犯、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有立功表现,或因引诱而贩卖毒品等,且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不满1克的,可酌情处理)规定的精神进行研究,达成以下意见:贩卖毒品海洛因属于初犯、偶犯、从犯、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有立功、自首表现,或因引诱而贩卖毒品等,且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不满1克的,可由公安机关作其他处理,以切实加大打击力度,
望各单位严格执行,如公安机关坚持报捕,可决定不予受理。
市检察院侦监处
二00六年四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