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工作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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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工作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检会〔2015〕2号
2015年4月16日

各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相关通知要求,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南京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制定《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工作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及时总结经验。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南京市公安局
  2015年4月16日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南京市公安局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工作机制实施细则(试行)
(2015年4月14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015年第5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切实形成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的合力,保障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正确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重大疑难案件是指: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
  (三)恐怖组织、邪教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四)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
  (五)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六)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网络犯罪案件;
  (七)影响面广、受害人多的涉众型案件;
  (八)媒体、舆论普遍关注的敏感案件;
  (九)省级以上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
  (十)在定性处理、法律适用、证据认定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十一)其他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有必要听取意见的案件。
  第三条 检警双方应当坚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认真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坚持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第四条 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一般在案件立案且查清基本事实后进行。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的,听取意见至少在提请审查逮捕前3日;拟移送审查起诉的,听取意见至少在移送审查起诉前15日。
  对是否涉嫌犯罪、行为人是否有犯罪嫌疑、能否立案侦查等存在较大争议的,可在受理案件之后就征询检察机关的意见。
  第五条 公安机关拟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的、应当由办案部门与法制部门共同研究,由法制部门向检察机关侦监、公诉部门发出《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邀请函》,并附基本案情介绍、焦点问题、分歧意见等内容。
  检察机关接函后,应当在三日内书面回复公安机关是否派员介入。拟派员介入的,应当在本部门或全市范围内选定助理检察员以上法律职务的检察人员。公安机关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出建议。拟不派员介入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介绍,提出检察机关的意见。
  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公安机关正在侦办的案件提出意见的,应当经分管检察长批准,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安机关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 介入案件检察人员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听取案件基本况和重点疑难问题的介绍,查阅侦查卷宗材料,参与案件研究讨论,及时掌握案件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
  (二)对犯罪事实和情节的确定、案件定性、适用法律等重点问题发表初步意见;
  (三)就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提出建议,对案件取证方向和要求提出引导性意见。既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四)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开展侦查活动,对证据收集、强制措施适用、侦查措施使用等刑事诉讼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发表意见,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检察人员发现有遗漏罪行或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作其他处理。
  第八条 检察人员在案件讨论时发表的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整理,形成案件讨论记录,并交由检察人员和其他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对于重大疑难或分歧较大的问题,检察人员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主任检察官汇报,经研究后,以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发出《重大疑难案件检察意见书》。
  第九条 检察人员发现侦查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情形较轻的。可以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情节较重的,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主任检察官汇报,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结合检察人员的意见建议开展侦查活动、收集固定证据,纠正违法违规侦查行为,并将工作情况及时反馈。检察机关书面提出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重大疑难案件工作情况回复书》送达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对检察人员所提意见存在分歧的,可以由法制部门负责人向检察机关侦监、公诉部门负责人或主任检察官提出意见,必要时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与检察长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 检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不得代行或干涉侦查人员依法办案。同时严格遵守保密有关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案件情况、侦查计划等,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发现介入的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审查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反当将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后的侦查取证情况予以书面说明并随全案证据材料一并移送。
  第十四条 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由介入的检察人员办理,特殊情况下需要更换承办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收集整理重大疑难案件从立案、听取意见起至案件办理终结止形成的相关材料,建立“一案一档”制度,并做好总结分析。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联合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