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2011年1月21日
为加强我市刑事抗诉工作,充分发挥备案审查工作在法律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根据我市公诉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下列案件的有关法律文书应当上报市院公诉二处备案:
(一) 一审法院判决无罪的;
(二) 一审法院判决改变起诉书定性的;
(三) 一审法院判决增加、减少、改变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对量刑格次造成影响的;
(四) 一审法院判决改变起诉书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
(五) 一审法院对检察机关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判处缓刑、拘役、管制、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单处罚金的;
(六) 一审法院判决降低两个以上格次量刑的;
(七) 一审法院判决对被告人(单位)不应当判处罚金刑而判处罚金刑、应当并处罚金刑而未并处罚金刑、或者判处罚金数额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 一审法院判决对全案被告人(单位)判处罚金的总额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九) 判决严重偏离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
(十) 一审职务犯罪案件;
(十一) 其他根据阶段性要求需要备案的。
第二条 各基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基层院”)应当建立备案工作台帐,指定专人负责备案材料的报送、登记工作,在收到本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前九类案件的刑事判决(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报送市院公诉二处备案,并对报备情况进行登记。
第三条 基层院应当报送的材料包括:审查意见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
第四条 报送材料以电子文档形式通过检察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流报送(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书面报送方式)。
第五条 一审职务犯罪案件的备案按市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执行。
第六条 公诉二处应指定专人建立备案审查工作台帐,并指定承办人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第七条 对备案材料的审查,一般应当在报送后五日内审查完毕,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
第八条 备案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 一审判决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三) 是否应当提起抗诉;
(四) 审查起诉环节法律文书制作质量。
第九条 市院承办人在必要时可以向基层院调阅侦查卷宗、审查逮捕检察内卷、审查起诉检察内卷等案件材料。
第十条 市院承办人审查后,应当认真填写《刑事案件备案审查表》或《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同步审查表》,提出审查意见,并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各基层院应当按规定及时全面报送备案材料,不得不报、漏报、迟报,市院将定期对各基层院报送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
第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21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