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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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检发研字〔2020〕9号
2020年11月25日

各区院,市院各业务部门、江北新区院、钟山地区院、江宁开发区院: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20年市检察院第11次检察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市院各业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各区院和江北新区院、江宁开发区院也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检察院。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委员会工作,提升检察委员会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结合南京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等重大问题。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职责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并设专职委员。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材料和事项材料,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二)受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检察委员会决定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三)参加检察委员会集体学习;
  (四)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议案件和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办理下列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量刑建议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公诉案件;
  (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四)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方面有较大争议的案件;
  (五)拟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或者核准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案件;
  (六)拟提请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的刑事、行政检察案件,拟提请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因跟进监督、审判人员违法提出抗诉的民事检察案件;
  (七)拟发出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发出类案检察建议等;
  (八)拟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
  (九)对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原决定进行复议的案件;
  (十)检察长认为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六条 办理下列事项,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市委关于检察业务工作部署的重要措施;
  (二)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要措施,拟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
  (三)指导全市检察工作的业务规范性文件,以及就本市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等会签的规范性文件;
  (四)拟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性案例;
  (五)拟报送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公告案例;
  (六)拟发布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典型案例;
  (七)全市检察业务数据分析报告、案件质量评查分析报告;
  (八)对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原决定进行复议的事项;
  (九)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十)拟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请示或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检察长认为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开会。必要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第八条 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出席。
  第九条 根据检察委员会的议题内容,经检察长批准,不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与讨论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影响公正司法的其他关系,应当按照回避的有关法律规定自行回避。本人没有申请回避的,检察长应当指令其回避。
  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者事项,由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提出申请,经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分管检察长同意后报检察长决定。
  第十二条 检察长决定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移送的案件材料和事项材料进行审核,认为案件、事项及其报告的内容和形式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欠缺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出意见,由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修改、补充。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对案件和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供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参考,并作为附件编入会议材料。
  第十三条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会议排期,提出会议议程建议,报检察长决定。
  第十四条 办案检察官和事项承办人应当做好议题汇报准备,制作演示文稿,辅助说明案件、事项重点内容。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会议通知、议程、案件或者事项材料等分送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审阅议题材料,准备意见,按时出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检察长请假,并告知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
  第十六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汇报相关情况和审查意见;
  (二)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补充说明情况;
  (三)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审核意见;
  (四)检察委员会委员提问;
  (五)检察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顺序为:委员、专职委员、担任副检察长的委员、主持会议的委员;
  (六)必要时,主持人可以请有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七)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
  (八)表决。
  第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围绕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发表意见,提出明确的观点,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八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办案检察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作为主办检察官或者独任检察官承办的案件或者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应当履行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双重职责。
  第十九条 对于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检察委员会可以根据审议、表决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需要补充相关情况和材料的,责成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补充相关情况和材料后,重新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按照全体委员过半数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委员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
  (三)检察长不同意全体委员过半数的意见,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重大事项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当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四)没有一种意见超过全体委员半数,如果全体委员出席会议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如果部分委员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征求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征求意见后,按照本条第(二)(三)项规定办理,仍没有一种意见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二十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由检察信息技术部门进行录音录像,形成光盘交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于会议结束三日内报检察长审批后保存。
  同时,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如实进行会议记录。检察委员会委员不得要求或者自行在会议记录上修改已发表的意见和观点。
  任何人未经检察长批准,不得查阅、抄录、复制检察委员会会议记录;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查阅、抄录、复制检察委员会委员关于所办案件和事项的具体意见除外。
  第二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五日内制作会议纪要,报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审批后分送委员,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五日内制作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发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和有关业务部门执行。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需要有关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的,由承办部门以人民检察院名义作出书面决定,发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六章 决定的执行和督办
  第二十三条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和有关业务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执行。
  检察委员会原则通过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根据检察委员会意见修改,修改情况应当书面报告检察长。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执行或者在执行完毕前出现新情况的,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应当立即向检察长书面报告,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书面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
  下级人民检察院不同意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报告,但是不停止对该决定的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复议的,可以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暂停执行原决定,并在接到报告后的一个月以内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进行复议,作出新的决定或者维持原决定。
  第二十五 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应当在执行完毕后五日以内填写《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和反映执行情况、案件办理情况的相关材料,经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和分管检察长同意后送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督办:
  (一)每月了解检察委员会决定执行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即时向检察长报告;
  (二)每季度汇总检察委员会决定执行情况,向检察长报告;
  (三)年底形成检察委员会年度工作分析报告,向检察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材料和事项材料是否规范进行审核;
  (二)对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
  (三)承担检察委员会会务工作和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相关工作;
  (四)对检察委员会决定进行督办并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
  (五)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报送备案的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进行审查;
  (六)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根据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需要,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等列席旁听检察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其提交、讨论、表决、作出决定、执行和督办等均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全程留痕。
  第三十条 出席、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内容和情况应当保密。
  第三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文书立卷归档工作,严格依照市院档案部门文书归档要求和顺序,将全年检察委员会文书材料装订成册,同时将全年检察委员会会议的录音录像光盘,于次年2月前归档入库。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宁检发[2008]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宁检发[2017]22号)同时废止。

附表: 1.《南京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审核表》
2.《南京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录音录像保存审批表》
3.《南京市检察院派员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拟办单》

附表1
南京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审核表
案件或事项名称    提请时间    承办部门    承办人    议题汇报内容     
   检委办审核意见   
   备注   

附表2
南京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录音录像保存审批表
案件或事项名称    承办部门    承办人    录音录像部门    承办人    录音录像时间   
   录音录像保存    检委会专职委员(或分管领导)
审核    检察长审批    备注   

附表3
  南京市检察院派员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
  拟办单
案件来源:****人民法院审管办   
案件名称    承办部门    承办人    列席审委会时 间    检委办意见   
   检委会专职委员(或分管领导)
意见    检察长意见    承办部门
回复 列席领导 列席助手及职务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