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肇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严肃惩处重大恶性交通肇事案件的意见
宁中法〔2007〕110号
2007年5月18日
各区、县人民法院:
我市近期因车辆高速行驶等原因,不断发生重大恶性交通肇事案件。如在江宁区地界两车相撞,造成五人死亡、二人受伤;下关区建宁路一车高速行驶,将行走在人行横线上的父女撞倒后逃逸,造成2岁的女孩死亡、其父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等。上述案件的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安全,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影响了人民群众出行的安全感。鉴于当前交通肇事犯罪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严重干扰了我市正常的交通秩序,为促进“平安南京”、“和谐南京”的建设,配合公安机关的交通整治活动,依据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经研究,对今后一个阶段审理重大恶性交通肇事案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交通肇事构成犯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从严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不积极救助被害人,致损害后果扩大的;
2、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的;
3、高速驾驶车辆,有证据证明其超过限速50%以上的;
4、明知是报废车辆或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驾驶的;
5、驾驶无牌、套牌车辆的。
二、对具有上述行为的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得判处缓刑或其他非监禁刑。
三、对被告人能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真诚谅解的,且具有自首、积极救助被害人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可酌情从轻处罚。如需适用缓刑的,要上报市法院刑一庭,统一平衡全市该类交通肇事案件的量刑。
四、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过程中,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协调沟通,及时掌握信息;要贯彻调解原则,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保证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执行中遇到相关问题应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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