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关于建立交办、督办、批示案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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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关于建立交办、督办、批示案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2019年12月6日

  为加强对各区院办理交办、督办、领导批示案件的指导与监督,促进相关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现就第一检察部管辖的交办、督办、批示案件报告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告案件范围
  1.中央、省级有关机关交办的案件;
  2.中央、省级有关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
  3.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网络舆情的重大敏感案件;
  4.各级领导批示的案件;
  5.在工作中发现与上述案件相关联的案件。
  二、案件报告及审查要求
  1.各区院收到或发现需要报告的案件,应当在知悉情况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报告。报告时应当说明简要案情及目前诉讼进展情况及办理的疑难问题,并报送案件交办、督办、批示的有关手续或法律文书复印件。
  2.对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律师等特殊身份人员拟作出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决定的,应当报告。
  3.上述案件如果在事实、证据、或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大争议或者可能引发重大社会舆情,或者领导要求听取汇报的案件,在案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前,承办案件的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应当参与阅卷,并将相关审查情况向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报告,必要时当面汇报。
  4.对于没有当面汇报的上述案件,应当在案件处理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审查逮捕(公诉审查)意见书及案件讨论笔录(院领导签字)报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负责的员额检察官备案。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负责的员额检察官应当对报送的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向市院领导报告,并按时向省院报告。
  三、责任追究制度
  1.承办案件的检察院应当确保案件发现、报送和处理的依法、及时、准确。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出现应当报送的案件没有及时报送的市院将记入年度考核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及承办人员的责任。
  2.对于未按市院指导意见办理而导致案件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领导及办案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