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河(湖)长、林长等+检察长”机制加强生态公益保护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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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河(湖)长、林长等+检察长”机制加强生态公益保护的意见》的通知
宁检发〔2021〕28号
2021年12月14日

各区院,江北新区院、江宁开发区院: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河(湖)长、林长等+检察长”机制加强生态公益保护的意见》已于2021年12月9日由市院第48次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13日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河(湖)长、林长等+检察长”机制加强生态公益保护的意见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提出绿色发展理念,并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央、省、市分别出台了林长制、河长制的工作意见,构建长效工作机制,全面履行林田、河湖保护管理责任。为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要部署要求,结合中央、省、市已经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林长制等意见,探索检察长参与河(湖)长、林长等工作的协作机制,拓展检察机关参与生态环境各领域保护的深度和广度,在构建完备办案机制的同时,延伸检察监督链条,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助力美丽古都及强富美高新南京建设,推动完善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一、重要意义
  1.建立“河(湖)长、林长等+检察长”机制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内在要求。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习近平总书记从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视野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重要论断。建立“河(湖)长、林长等+检察长”机制,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协助河(湖)长、林长等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治理保护工作,是检察机关贯彻“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及绿色发展理念、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职责所在。
  2.建立“河(湖)长、林长等+检察长”机制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使命担当。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职、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是宪法赋予的权力,更是必须履行的职责。《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建立“河(湖)长、林长等+检察长”机制,是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加强法律监督的有益探索。
  3.建立“河(湖)长、林长等+检察长”机制是融入地方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的重要举措。市第十五次党代会确立了“全面建设人民满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市”的奋斗目标,并明确提出要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上作示范。建立“河(湖)长、林长等+检察长”机制,是检察机关融入地方发展大局,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生态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展现检察贡献度的机制创新。
  二、基本原则
  4.坚持生态优先。要把对山水林田湖草的生态保护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充分运用检察职能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5.坚持因地制宜。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生态系统实际,根据本区域范围内的河(湖)长、林长等情况,探索与检察长的协作配合机制,构建最大同心圆。
  6.坚持依法履职。检察长参与河(湖)长、林长等工作机制,要坚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定位,依法履职,既要体现积极性,也要把握谦抑性,避免越位干扰行政机关正常履职。
  三、工作任务
  7.实地走访落实责任。各单位要通过实地走访,摸清辖区内山、水、林、田、湖、草等的自然属性、历史脉络、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性等事项,在情况清楚底数明确的基础上对接区域内相关牵头部门,确定“河(湖)长、林长等+检察长”的具体方案。
  8.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要畅通河(湖)长、林长等牵头部门、相关成员单位、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渠道,对本单位作出重要涉山水林田湖草工作部署、出台重大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发生重大案件、事件、舆情等情况,以及有关群众举报信息、执法信息、督察情况、处置突发性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主动共享,有关涉密信息确实需要共享的,按照保密规定办理。
  9.构建“行政+司法”办案格局。建立线索移送机制,(河)湖长、林长等成员单位对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线索的,应及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于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送相关行政机关。
  建立提前介入和磋商机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涉嫌犯罪的案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在就涉及生态损害情况与违法行为人进行磋商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介入。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制发检察建议前,可以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磋商,加强沟通。
  争取调查取证的协同协作,检察机关在办理涉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时,遇有专业技术性问题,应争取相关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技术支持等方面的配合。
  建立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会商机制,对于相关法律实施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跨区域案件管辖问题等疑难事项,由检察机关或河(湖)长、林长等牵头部门召集相关单位集体会商,共同研究解决。
  10.开展联合检查调查行动。成立河(湖)长、林长等牵头部门、相关成员单位、检察机关组成的三方联合巡查组,定期开展检查调查工作。相关行政机关在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整治、专项行动时,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通过联合行动,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促进行政与司法有效衔接,将违法行为及损害结果扼制在小、解决在早。
  11.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河(湖)长、林长等牵头部门、相关成员单位及检察机关三方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行政执法、检察办案工作开展情况,共同分析在山水林田湖草等领域执法、司法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新问题、新情况;探讨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等,统一执法司法的思想和尺度。
  12.推动生态环境赔偿金的规范管理与使用。检察机关应与河(湖)长、林长等成员单位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对赔偿金的执收、审核、支出、使用情况进行全流程管控,确保生态损害赔偿金用于公益修复、赔偿和保护。引入人大、法院、基金会等中立第三方,健全第三方对生态环境赔偿金使用、实施等情况的监督机制,生态环境赔偿金使用单位也应当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13.共建生态修复基地。检察机关应与河(湖)长、林长等成员单位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替代性修复方式,共建生态修复基地,打造集生态修复、普法宣传、警示教育、劳务代偿多功能于一体的多种类型生态基地,实现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
  四、组织保障
  14.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河(湖)长、林长等+检察长”机制是我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主动服务地方发展大局、促进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全面落实责任,统筹协调安排。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落实专人负责和对接相关牵头部门及行政机关,明确责任分工,抓好机制的建立及落地见效。
  15.强化日常联络。建立同堂培训制度,河(湖)长、林长等牵头部门、成员单位及检察机关在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时,可以互相邀请派员参加,也可以采取共同举办培训班、研讨班的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增进业务互信互通互容。部门间可以采取互派人员挂职交流的形式开展工作,密切业务交流和合作,探索深度协作配合形式。
  16.注重宣传推广。做好对“河(湖)长、林长等+检察长”机制、做法、典型案例的总结、提炼工作,推动工作开展,争取形成可在全省、全国复制推广的“南京经验”。做好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利用检察开放日、植树节、环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联合相关单位共同开展普法宣传,提升社会知晓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
  17.持续探索创新。“河(湖)长、林长等+检察长”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与河(湖长)、林长制的机制建设,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已经建立的河湖长、林长、点位长制度具体情况构建协作机制。同时,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和系统的工程,需要检察机关深耕细作,各单位要依据本《意见》持续开展“X长”与检察长的协作与配合探索。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2021年1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