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审判中其他单位、部门提审被告人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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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审判中其他单位、部门提审被告人工作的意见
2016年

  为保障刑事审判工作顺利进行,规范其他单位、部门提审刑事被告人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等其他单位以及本院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对本院正在审理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进行提审的,适用本意见。
  二、其他单位、部门拟提审被告人的,应事前与案件所在刑事审判部门沟通。其中,市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及其他法院、本院其他部门拟提审被告人的,可直接与案件所在刑事审判部门联系。其他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拟提审市法院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以及跨辖区基层法院正在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应通过市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机关沟通协调。
  其他单位、部门应当说明提审被告人的目的、内容,并提供公函或介绍信及相关案件立案决定书、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等书面材料。
  三、对其他单位、部门要求提审被告人的,案件所在刑事审判部门应当进行核实,重点核实其他单位、部门公函、介绍信的真实性,提审事项与本院刑事案件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涉案财物处置等是否有关联,是否影响本院刑事案件的实体审理,并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纪检监察机关拟对职务犯罪被告人作出党纪政纪处分,需要提审被告人的,应予准许;
  2、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机关拟对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被告人调查取证,核实被告人立功情节等需要提审被告人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3、其他法院、本院其他部门因办理民事、商事、执行等案件,需要提审被告人的,经核实后可以准许。
  其他单位、部门提审被告人的申请应经案件所在刑事审判部门承办法官初步核实、合议庭合议,并向庭长、分管院领导汇报后作出答复。承办法官应当制作书面意见,合议、汇报过程应当由书记员记录并附卷。
  四、其他单位、部门派员前来提审被告人的,应携带工作证。
  其他单位、部门提审被告人的事项内容与刑事案件有关的,由该刑事案件承办法官根据其申请内容提审被告人,其他单位、部门人员参与。
  其他单位、部门提审被告人的事项内容与刑事案件无关的,由其他单位、部门人员提审被告人,案件所在刑事审判部门派员全程在场陪同。
  五、对提审单位、部门要求被告人在相关文书、笔录上签字、捺印的,相关文书、笔录中可能含有授权委托、放弃权利、自认债务、处分财产等内容及可能影响在审刑事案件正常审判的,在场的刑事审判部门人员应当立即逐级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并对该文书、笔录复印存留。
  六、因办理民事、商事、执行等案件,需要提审被告人的,提审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七、工作中形成的申请、审查、汇报、提审等书面材料应当附卷,以备查阅。
  附:其他单位、部门提审被告人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