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法院、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司法局关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关联刑事案件分案办理的规定
宁中法〔2012〕218号
2012年8月29日
第一条 为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工作机制,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关联案件中的未成年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分开关押、分案起诉、分案审理。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集中羁押、集中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后,看守所应将其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开关押、管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管理时,应采取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措施。
第四条 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关联案件,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及时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的内容应作为调查笔录或情况说明附入侦查卷。
第五条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关联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一般应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别制作卷宗材料和起诉意见书,移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分案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同时附分案移送审查起诉说明表。
第六条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关联案件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分案办理:
(一)未成年人属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的主犯或首要分子以及涉黑、涉恐案件,分案审理不利于查清案情的;
(二)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系直系亲属的;
(三)其他不宜分案的情形。
第七条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成年的,应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真实年龄,再决定是否分案移送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成年的证据存疑的,应核查相关证据,待确定犯罪嫌疑人真实年龄后,再决定是否分案提起公诉。
第八条 对于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关联案件,一般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从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根据案情及未成年被告人羁押与预期量刑具体情况,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予以优先审查、优先起诉。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如果补充侦查事项不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参与的犯罪事实,不影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先予提起公诉。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分案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符合公诉条件的,应当分别制作起诉书分案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分案起诉的案件,应制作分案情况说明表,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根据说明表归口立案。对人民检察院分案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分列案号立案。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对公安机关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非本地户籍、办案期限限制等原因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开展社会调查,并将审前调查报告、起诉材料一并移交人民法院。审前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该未成年被告人的生活环境、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犯罪成因等。
第十一条 对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认定被告人已成年,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被告人未成年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司法行政机关或自行进行社会调查。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分案,而人民检察院未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关联案件,可以在收案一周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本案分案起诉的书面建议。
不适宜分案审理的案件,应当全案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对未成年被告人单独进行法庭教育。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分案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又有被告人归案并需移送起诉的,先诉案件已判决生效的,后归案被告人分案适用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先诉案件判决未生效的,后归案被告人分案案件应一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或关联案件,分案后案件可由同一人民法院的同一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审理。
因被告人归案时间不同或者因为补充侦查等原因造成所分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分别审理的,其中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应符合集中指定管辖的规定。
第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关联案件实行分案办理的,同一辩护人不得同时为分案的未成年被告人和成年被告人辩护。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集中指定管辖的分案案件后,需要对未成年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的,按照集中指定管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已满十八周岁、未满十九周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分案移送审查起诉说明表
2、分案审查起诉说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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