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南京市地铁分局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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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南京市地铁分局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公发(2005)121号
2005年4月21日

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铁分局:
   为规范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的刑事、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南京市地铁的实际情况,现就将有关地铁分局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若干规定通知如下:
   一、地铁分局办理的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同级检察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分局所在地的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由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判。全市性重大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移送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地铁分局办理的行政案件,因其具体行为引起行政诉讼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三、本规定从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