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宁中法审委〔2007〕10号
2007年10月30日
各区、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县局、司法局:
现将《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
2010年1月27日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切实提高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效率和质量,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效遢制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范围内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并有利于侦查便利与安全为补充的原则“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卖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对犯罪地在我市的案件,我市公安机关有管辖权,并由最先发现犯畢行为的区、县公安机关管辖。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临时居住地及临时租、借住地
二、在本市范围内,我市区、县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涉毒线索或根据群众举报以及查获的吸毒违法人员检举的涉毒线索,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由最初发现的区、县公安机关管辖.区、县公安机关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上级公安机关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我市区、县公安机关根据上述规定立案的案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由市级公安机关向市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在侦查、起诉、审理各阶段,对于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问清其有无检举揭发,并记录在案。对其中举线索明确的,要及时展开侦查,并在移送下一程序时,制作独立的关于查证工作的情况说明,准确反映查证工作的过程、进度或结论
五、毒品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管教人员检举揭发的,管教人员应及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谈话了解线索来源。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检举材料及谈话笔录交案件承办部门,如是在起诉、审理阶段检举的,检察院、法院在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材料及交办函送交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或相应的区、县禁毒部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或相应的区、县禁毒部门应及时将材料转至具有管辖权的部门,同时每周与该部门联系,了解调查情况。对检举内容一般应在个月内有结论
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的调查,如查证属实的,除审查机关的说明材料外,还需有相关证据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起诉书判决书等。其中如有协助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的,说明材料中应详细说明其协助行为或提供的线索对抓获同案犯的价值等。
如检举揭发内容未被查实或无法侦查的,需在说明材料明确写明“经査不实”、“无法査实”、“线索不明,无法开展侦查工作等,不得以“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等不确定词语予以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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