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南京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死刑案件和大要案定案把关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首页>>地方规定>>本市规定>>正文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南京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死刑案件和大要案定案把关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宁检发诉一字〔2018〕26号
    2018年12月5日

各区院,市院公诉一处、公诉二处、职务犯罪检察处:
  《南京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死刑案件和大要案定案把关工作意见(试行)》经市院检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加强对检察官办案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理死刑案件和大要案的质量。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4日

南京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死刑案件和大要案定案把关工作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理死刑案件和大要案的质量,加强对检察官办案工作的监督、管理、把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南京公诉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第一条 本工作意见所称的死刑案件和大要案范围包括:
  (一)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放火、抢劫、强奸、绑架等八类案件中致人死亡的命案;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
  (三)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四)监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
  (五)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六)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七)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犯罪案件;
  (八)重大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
  (九)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或容易引发、已经引发舆论炒作、信访事件的敏感案件;
  (十)疑难复杂的新类型案件;
  (十一)领导干部、政法干警、律师等涉嫌犯罪案件;
  (十二)上级机关和领导督办、交办案件;
  (十三)其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公诉部门办理的死刑案件和大要案,一般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对于犯罪嫌疑人众多、犯罪事实较为复杂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
  市院公诉部门可根据案件情况,在全市选调检察官组成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死刑案件和大要案。
  第三条 对于区院承办的社会影响大、案情较为复杂的大要案,市院公诉部门应当指定部门负责人或检察官,全程指导、跟踪、协调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工作。
  第四条 对于死刑案件和大要案,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全面细致审查证据材料,扎实做好主罪主证复核工作,谨慎提出处理意见,坚决防范冤假错案。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认真比对在案证据,排查案件中存在的矛盾点,确保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特别注重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鉴定意见进行全面审查,注重排除非法证据,通过委托文证审查、查阅同步录音录像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
  对于存有案发现场的死刑案件和大要案,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实地查看,体现亲历性工作要求,增强直观感性认识。
  第五条 对于死刑案件和大要案的办理,建立多层级的定案把关机制,在保障案件质量同时,进一步提升办案效果。
  检察官承办死刑案件和大要案,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均应由部门负责人予以把关,必要时,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部门负责人给予的指导意见以及检察官联席会议中形成的集体意见,供检察官参考:
  具有下列情形的案件,应当向分管检察长汇报,必要时,经分管检察长、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委会研究。
  (一)符合本工作意见第一条所列情形的案件;
  (二)在案件汇报或检察官联席会议中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三)改变侦查机关、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情节,影响量刑档次的案件;
  (四)拟作不起诉、建议侦查机关撤销的案件;
  (五)追加、变更重大犯罪事实或撤回起诉的案件;
  (六)抗诉案件以及建议人民法院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
  (七)纠正违法、追诉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八)其他应当汇报的案件。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死刑案件和大要案,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应当向省检察院公诉部门请示汇报。
  第六条 分管检察长、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相关法律文书由检察官起草后交部门负责人核稿,再报分管检察长、检察长签发。
  第七条 检察官向分管检察长汇报案件,应当留有充足的时间,一审案件没有退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经过一次退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经过二次退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情况特殊的,检察官应当先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 检察官向分管检察长汇报案件,应当携带案件卷宗材料(卷宗册数较多可以挑选主要卷宗)、审查报告或汇报提纲,部门负责人应当共同参加,案件汇报讨论的内容应当由书记员记录并经整理后交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 死刑案件和大要案件提起公诉后,检察官应当加强与法院承办人的联系,及时沟通案件情况,相互配合,并根据案件情况及时制定出庭预案。
  第十条 出庭公诉的死刑案件和大要案,检察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出示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 死刑案件和大要案庭审结束后,检察官应当跟踪案件后续审理情况,法院拟判决意见与起诉指控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或上级院公诉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经分管检察长、检委会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罪名与起诉指控不一致的,检察官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后报分管检察长决定。
  第十三条 区院公诉部门办理的大要案,应当在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前向市院公诉部门报告或汇报。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审查认定事实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事实一致的大要案,以书面形式报告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案件情况、处理意见、风险评估和应对预案。
  对于罪与非罪存有争议,或拟改变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罪名、重要事实的大要案,应当在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前向市院公诉部门汇报。
  第十四条 公诉部门办理的死刑案件和大要案件实行逐级备案制度,区院公诉部门在提前介入、案件受理、提起公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收到判决书后24小时内,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法律文书报市院公诉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报送备案材料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报请备案。
  第十六条 备案审查实行专人负责制,市院公诉部门应当指定办案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的检察官专门负责备案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 审查备案案件,检察官应当及时制作备案审查报告,提出备案审查意见并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属于层报上级院备案审查的案件,应同时将法律文书或备案审查意见报上级院备案。
  第十八条 市院公诉部门要加强对死刑案件和大要案办理的分析研究和业务指导,建立专报制度,定期上报案件办理情况,总结办案经验。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