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高法〔2024〕156号
2024年10月15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本院各部门: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已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
根据司法实践和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范围,明确了非法经营、猥亵儿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开设赌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组织卖淫等7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制定《〈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是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和量刑建议工作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动量刑规范化工作和量刑建议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量刑公开公平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精心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统一标准尺度,精心组织试行,确保试行工作取得实效。要通过具体案件的办理,全面检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及我省实施细则,重点检验个罪的量刑起点幅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刑罚幅度、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以及罚金刑、缓刑的适用等,量刑时应当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法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努力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切实加强调研总结和培训指导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和《〈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一体实施、试行,同步推进。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加强调研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不断总结提高,确保“两个细则”正确实施、试行。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培训,特别是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同堂培训,切实提高规范量刑建议、规范量刑的能力和水平,确保量刑公正。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5月底前对“两个细则”的实施、试行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书面报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24年9月29日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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